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01
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3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0659号
原告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3元,减半收取15692元,由原告太仓市嘉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柏鹏
代理审判员吕金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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