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8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2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60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皖0122执3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41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应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柯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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