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7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祥品,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20525。(1-1)
法定代表人:*少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罗祥品申请执行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58206.54元,逾期付款利息37770.93元,诉讼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409元,合计609386.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8206.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至计算款清之日止;以558206.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计算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09386.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8206.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至计算款清之日止;以558206.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计算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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