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章九与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1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2541号
原告:**九,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20525。
法定代表人:*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九负担。
审判员张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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