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9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4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安居楼311、3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86317-6。
法定代表人:颜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羽绒街4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282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商贸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800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江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镇卫王村卫王六队,组织机构代码79508426-X。
法定代表人:方哲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为263111.11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6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85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被执行人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市江宏服饰有限公司、***、***、**、***各自按七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及本案执行费14900元,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还须承担案件受理费147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因车辆下落暂无法查清,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执8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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