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海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0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执保1011号
申请人:安徽建海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7幢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48041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仙霞路李湾安置点小区8#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
法定代表人:童行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海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建海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834010000000370)为申请人安徽建海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建海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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