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5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04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47号,机构代码:15094012-9。
法定代表人:沈华山。
被执行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食品工业园凤冠路1号,机构代码:578549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96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与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破申15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皖06破5号之一通知书,通知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仲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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