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1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290号
原告陕西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德坊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蔺武锐,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路138-1号中登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由原告陕西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承担325元。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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