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229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白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博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