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2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423民初3426号

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源,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生,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源、王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原告工程款213728.22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景泰漫水滩乡北涯村路沟滩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标段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建设完成该标段的建设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该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13728.22元。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多年,但被告一直对工程款推诿不付。2018年经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承诺支付该工程款,并要求原告开具增殖税发票,原告于2018年6月在税务部门开具了增殖税发票后,被告仍然借故推拖,无奈现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涉案工程的项目施工资金已于2012年3月由财政部门下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的规定,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交回上级财政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即2015年12月底支付,故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前,财政部门按照该规定于2014年3月将涉案项目工程款收回县财政,导致原告的工程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承认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依法向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3728.2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计2253元,由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尚天贵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民仙

书记员王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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