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某与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强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9-28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财保134号申请人委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5日,高中文化。被申请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强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5日,住甘肃省靖远县。申请人委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强某在金昌市林业局的机场路绿化工程款8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强某在金昌市林业局的机场路绿化工程款8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