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曾某、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5-03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1508号原告:*某,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曾某,住甘肃省白银市。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与被告曾某、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2018年5月3日,原告*某以与曾某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7元,由*某负担。审判员***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