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安兴空调净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2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民初832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安兴空调净化设备厂
投资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安兴空调净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佟彤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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