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5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民初1080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佟彤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