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保406号
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9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共6976405元或者相应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9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64990180150000120)金额为697640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民初957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