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宁0302民初1257号

原告: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阳光越秀湾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志、***,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华贵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67元,由原告宁夏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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