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军与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5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81民初72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
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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