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81民初72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
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