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8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民特10号
申请人: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麓林花园小区1#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申请人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垚森公司称:1、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述于2016年6月1日到被申请人单位承建的**小区工地从事放线工作,而该工地2016年6月15日放炮开工,6月16日开槽放线,被申请人***的自述显然不能成立。申请人法人代表**及单位管理人员根本不认识此人,双方之间从未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更谈不上确定工种和劳动报酬的事情。而且垚森公司只施工过兴旺小区,从未有明旺小区。***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已经影响了公正裁决。2.仲裁委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人***、***均未在垚森公司兴旺小区工地干过活,垚森公司法人代表徐东及公司管理人员根本不认识证人***,而证人***仅在2008年在我公司沈阳工地干过活。故证人***、***不具备证人资格,所做证言系虚假证言。故申请撤销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鹤劳仲字(2017)第122号仲裁裁决书。
***辩称,我是***去作放线员工作的,虽然在半个月内我干的是零活,但我的岗位是放线员,所以应该按放线员的工资标准给我开资。仲裁委所作裁决程序合法、裁决结果正确,请驳回垚森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仲裁委依据***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作出如下事实认定:***自述于2016年6月1日到垚森公司承建的**小区工地从事放线工作,月工资标准10,000.00元。2016年6月16日***因被垚森公司解雇而离开垚森公司。***在为垚森公司工作期间,垚森公司没有向***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000.00元。
2017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垚森公司给付其15天的工资6,200.00元
仲裁委裁决:垚森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5,000.00元。
本院庭审中雷云海自述,在垚森公司承包五项的**找其到垚森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做放线员工作,每月给其工资10,000.00元。2016年6月1日其到该工地上工作,6月16日离开。其本身是放线员,但是当时工程没有正式开槽,在此期间其没有从事放线员的工作,而是做了一些瓦工、砌砖、夹板杖子等前期的准备工作。离开时,**没有给其付工资,也没有为其出具欠条。***还陈述,***是***找来帮着扯线的,垚森公司欠***1,200.00元的工资也没给开;***在仲裁中所主张的6,200.00元工资,其中包括拖欠自己的5,000.00元、拖欠***的1,200.00元,6,200.00元是把***的工资跟***的工资捆绑在一起的合计数额。
本院认为,按***在本院庭审中的陈述,***在仲裁委审理该案过程中,没有如实陈述其到工地后只是做了瓦工、砌砖、夹板杖子等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做放线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故意隐瞒了其实际工作内容。另,***是***找来帮助其共同工作的,***在申请仲裁时将两人的工资捆绑在一起,则***与***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称垚森公司亦拖欠***工资,则***与垚森公司之间亦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效力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人仲字〔2017〕第122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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