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3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18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849578。
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831D。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建、戴文斌,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在厦门监狱第一分队服刑。
上诉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诸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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