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5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民初743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831D。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与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计27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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