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7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4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组织机构代码:6798541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12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2008583-1。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浙江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969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本案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4执112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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