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菊花、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邵菊花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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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5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财保28号
申请人:邵菊花,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申请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831D。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菊花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ZL15、出厂编号为:5112、柴油机型号:2105G的莱工牌铲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菊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ZL15、出厂编号为:5112、柴油机型号:2105G的莱工牌铲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邵菊花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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