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44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新业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2008583-1。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3民初4544号民事,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系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3执4431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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