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8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210号之二
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693774B。
法定代表人:任朝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288161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应解除对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申孝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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