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9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阳光小区商铺东一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693774B。
法定代表人:任朝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288161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申孝国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路楮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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