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贵权、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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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财保387号
申请人:郁贵权,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紫笋街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州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阿祥路***88号高新区环保产业园5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宋康年,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郁贵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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