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鑫公司)与芦山、赤壁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1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2233号
原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鑫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风路66号。
注册号:422302000015979(2-2)
法定代表人:任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芦山,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生,住武汉市汉口区。
被告:赤壁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城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风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07029931C。
法定代表人:*西林。
被告:湖北闽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闽穗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体育路240号。
注册号:4223000000123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公司诉被告芦山、长城公司、闽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鑫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鑫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悦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