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6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1942号
原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风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14645089Q。
法定代表人:任军。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6549889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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