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裕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3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2民初14号
原告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单元10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778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裕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21号华融国际大厦11201、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520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裕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卓裕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亨泰医院物流中心库房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其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被告物流中心库房消防工程,合同总价款58万元,工程调试完毕取得消防备案后三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2017年5月7日涉案工程竣工,2017年6月12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提供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所需的文件资料,但均被被告拒绝,后其了解到被告涉案库房无土地及规划手续,根本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消防工程款31.9万元、资金占用费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6月12日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到;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即了解涉案土地批文等情况,其在施工初期已向原告提供了商谈合同时提及的所有相关资料;如涉案工程不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施工费用仅30万元左右;其在收到本案起诉状之前并不知晓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下来。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31.9万元工程款和利息损失,同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但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陕西亨泰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2017年6月1日名称变更为被告陕西卓裕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就发包人将西安亨泰医药物流中心库房消防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工程地点:西安市丰产路陕西商储公司东区北二库;工程承包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通风排烟、安防监控系统、泵房设备。承包方负责以上所有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工程承包方式为: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即本工程包工、包料,包含设计,确保工期及其质量,包整个消防系统工程能够通过消防部门的备案手续。该工程承包方不得分包,如发生分包现象属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其有关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58万元,含11%的工程税发票。本合同价格包括消防备案费用;资金支付和结算: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缴纳40%预付款。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取得消防备案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至95%的工程款。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至备案手续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乙方(甲乙双方须签订免费质保一年协议后甲方支付乙方余款5%)。(质保期满后承包方在向甲方提供一年无偿维护服务,后续每年维护维保事宜待双方商议费用再定);发包方责任:……。及时提供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承包方责任:……。负责整个消防工程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备案。……。2017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3.2万元工程预付款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2017年5月7日,涉案工程竣工。2017年6月12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原、被告在相应《医药库消防工程完工验收单》上签章。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致原告诉至法院,酿成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办理消防备案手续需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涉案工程办理消防备案相关行政部门不收取费用。经询,被告未能进行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医药库消防工程完工验收单》、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至于合同中约定的原告负有的办理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义务未完成一节,因被告作为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办理消防备案手续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致消防备案手续无法进行办理,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合同义务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故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9万元(58万元×95%-23.2万元)消防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一节,原告作为消防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其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之时应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但原告未尽到该项审慎注意义务,造成涉案工程消防备案手续无法办理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卓裕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31.9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7元,被告承担610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霞
人民陪审员白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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