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8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368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郜秀敏与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陕010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3164.89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理财产品、工商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53164.89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7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3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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