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21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1429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单元10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婷,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水晶城一期1幢2单元21101室。
法定代表人:边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许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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