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戈、**与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6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0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一组,居民身份证612501196410190588。
申请执行人:郭戈,男性,1987年06月07日出生,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612501198706070576。
申请执行人:郭晨,女性,1991年04月02日出生,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612501199104020584。
被执行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郭戈、郭晨与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71316.95元(已给付30000元),诉讼费2736元。权利人***、郭戈、郭晨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案款144052.95元,申请人***、郭戈、**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到位。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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