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47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曙光花园望山园9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4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德信美科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共计305***5.2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及房产信息。
3、查封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档案,车牌号为×××、×××。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305***5.2元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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