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财保47号
申请人: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代跃,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及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账户资金总计人民币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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