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靳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4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15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沙,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中段海德城座1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164元,减半收取4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丽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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