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6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6民初2616号
原告:石俊亭,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00229321。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旺座国际*座**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俊亭诉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俊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俊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石俊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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