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2-07-16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临兰商初字第130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双方建立购销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建筑用砂石料。之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截止2010年9月14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共计价值738***5.8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料单一张。2010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万元货款后,尚余欠款***8***5.8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陆续付款24万元,现剩余货款358***5.8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358***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都是事实,最终的欠款数额要到财务落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之间多次发生砂石料买卖业务关系。2010年9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38***5.80元,于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料单一份。2010年9月29日,被告在向原告偿付货款14万元后,向原告出具欠款凭单一份,内容主要载明被告欠原告沙石料款***8***5.80元。之后被告又分多次偿付欠款24万元,尚余欠款358***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8***5.80元的事实,有欠款凭单及庭审调查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欠条后偿付欠款24万元,该主张系原告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置,且被告未予否认,故本院对此亦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剩余欠款358***5.8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欠款之日即2010年9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主张欠款金额未经公司财务落实,具体欠款金额不清楚,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358***5.8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9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9099元,均由被告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