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绥滨县绥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焕(系上诉人***之妻),汉族,无职业,住绥滨县绥滨镇。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吉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绥滨县绥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绥滨县绥滨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松滨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绥滨县绥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2017)黑04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于2012年12月7日给***出具的证据欠款168,754.00元是2012年的全年发生额还是扣除部分已经给付的费用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滨县人民法院(2017)黑04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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