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华瑞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3505号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华瑞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瑞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饶和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杨婷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