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5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129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南泉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男,汉族,1974年02月出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05月出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11日立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元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贰拾伍圆),由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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