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6788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贝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
被告: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全宏昌。
被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贝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贝木业经营部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贝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贝木业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贝木业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