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与余中荣、何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225民初146号
原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中荣,男,53岁,1965年7月***日,汉族,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何进,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三人: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与被告余中荣、何进以及第三人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尼玛伟色
人民陪审员次仁格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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