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朱水银、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3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鄂1127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商革军,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水银,男,生于1967年5月23日,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
被告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正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董小虎诉被告朱水银、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水银、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湖北哈福制药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镇临港产业园开发建设办公楼及厂房项目,被告花桥公司系该项目一期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被告朱水银挂靠于该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期间,被告朱水银将承包的“哈福工地”建筑项目所需水泥由原告***供应。原告***按施工进度如期供货,被告朱水银却不按约定支付材料款。经多次催讨,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13.9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水银欠原告***水泥款共计139600元,定于2017年1月24日一次性付清。逾期未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董小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被告朱水银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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