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锦丰钢管租赁站、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6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7民初1033号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锦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集镇台楼村西。
经营人:***,男,46岁,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闾区前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2********。
被申请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正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5261P。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锦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锦丰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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