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6218号
原告:江阴市升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幢604室。
负责人:黄宪法。
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升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升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升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升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江阴市升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