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03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恢字第00078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国,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200160元,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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