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闪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5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3908号
原告:西安闪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南窑新家园2号楼2603-1室。
法定代表人:单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闪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闪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闪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360元。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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