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2-07-12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12号
原告:***,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笪祖明,陕西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周娟娟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彧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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