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终1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审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1号6幢36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本院电话核查,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未交费且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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