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1209号
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慈松塘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94元,减半收取3947元,由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秦彦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次旦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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